法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其中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和通信记录等,相关法律要求提供电子数据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副本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
一、法定证据分为哪几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而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拓展延伸
法定证据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法定证据是指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律规定为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类证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证据分为多种类型。首先,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如合同、凭证等。其次,物证是指以物品形式作为证据,如物品、病历等。再次,证人证据是指通过证人口述提供的证据,如证人陈述、证据录音等。此外,还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法定证据类型。不同的证据类型在不同的案件中适用范围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运用。法定证据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的明确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类型。其中,电子数据涵盖了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信息。法定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其明确分类和适用范围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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