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和收款方不一致是否违法,一般因情况而定:
1、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管理办法,涉嫌代开;
2、收款单位如果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这个收款单位,但应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中的另一方,未经通知,对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2)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书面授权这个收款单位代为收取款项。收款单位应当向合同的另一方出具书面的授权书;
(3)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合同签订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将款项直接汇至收款单位,或者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直接向收款单位履行付款义务。除以上情况外,收款单位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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