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延期。注册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规和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法律依据: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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