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犯了非法私藏弹药罪一般的判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私藏弹药罪指的是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弹药的行为。
(2)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私藏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2)尺寸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2、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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