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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同居生活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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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的复印件、子女的身份信息;

(2)起诉状;

(3)婚后夫妻感情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等材料;

(4)明确诉讼请求、财产的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一、起诉离婚应该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如下证据材料:

一、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二、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

三、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五、提供子女的相关资料。

六、提供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双方收入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

八、关于以前是否有过离婚诉讼的证据。

二、起诉离婚一般需要提供的基础证据有哪些

起诉离婚一般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证据:1、结婚的证明材料。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7、财产清单。8、双方经济状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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