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同时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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