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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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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

1、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2、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为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一、毁坏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成立条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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