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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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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申请撤销。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将不再受理审查。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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