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因此,只要不是本人主动中断工作,缴费满1年以上,都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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