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首,是取特区首长之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简称,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特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澳门特首。
2、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3、根据《基本法》规定,特首直接向负责,当地选举后由任命,当选者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效忠特别行政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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