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法中代理的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本代理。
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九十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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