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还需要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事故双方可以根据事故责任通过协商来处理赔偿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则可以向起诉要求赔偿。对于对方的损失,在赔偿时,应先由机动车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超过部分则按责任比例,则机动车方或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书不服的,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复核以一次为限。
对于赔偿的数额,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可以要求交警出面调解。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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