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一、网络信息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内容
建立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义务和要求。在第三章第二节中,着重强调了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保护。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中来。
以立法手段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际上通行做法。《网络安全法》除规定了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外,还规定了新的制度,如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此外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这些制度初步构建起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体系,具有突破性的作用。
三、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罪是如何构成的?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正确表述应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犯罪构成为: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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