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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持伤人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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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持有支对他人进行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持抢劫的认定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使用或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支进行抢劫。虽然玩具手等假可能具有精神强制作用,但不适用加重构成规定。对于废抢劫,不能视为持抢劫,而行为人未显示或使用支与抢劫无关则不适用加重构成。

法律分析

一、在我国持伤人怎么定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有支对他人进行伤害的,是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持抢劫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等假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支管理法》)的规定。

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等假,虽然可能和真一样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是毕竟事实上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无现实的危害性,不适用该加重构成的规定。

行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能否包括在内?这尚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所持的支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这一特征也是《支管理法》中所规范的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对于持有机件已经损坏而无法使用的废进行抢劫的,不能视为“持抢劫”,否则,无异于等同于“持械抢劫”,是有违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为人虽然携带有支,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也未使用、携事支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加重构成。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持有支对他人造成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死亡则可追究故意杀人罪。持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玩具手等假的情况,虽然可能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并无现实危害性,不适用加重构成的规定。对于自行改造的土,关键在于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持有已损坏无法使用的废进行抢劫不应视为持抢劫。若行为人未向被害人显示或使用支,则不能适用加重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2012修正):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的;

(二)阻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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