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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内部转让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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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股权转让的另一种情形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对此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之间互相信赖的关系,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了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就要考虑该受让人是否值得信赖,因此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否决权。

其次,《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如果提出同等的条件收购该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当然,股东以外的人提出的条件如果优于其他股东,那么是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

所以说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表示也愿意受让的,则应按照愿意受让股东的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转让给愿意受让的股东。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先股东设定的表决机制变化。

最后,需要提出的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公司法也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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