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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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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2003年开始实行的。
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如下:
1、农村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
2、农村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
3、农村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
4、农村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
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办村管型;
2、村办乡管型;
3、乡村联办型;
4、乡办乡管型;
5、多方参与型;
6、大病统筹型;
7、混合保障型。
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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