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的规定有:地役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设立地役权时,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进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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