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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