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试验报告;
(3)环境保护.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通过初审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资料报省。
2、接受。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资料总结,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提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审批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批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交给审批部。审计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审查申请科学调查的企业的生产条件,现场抽样。审查部从收到省许可证事务所提交的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提交全国生产许可证事务所
3、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批工作由审批组承担,审批组执行组长责任制,审批组对审批报告负责。
4、样品检查。
申请科学调查的企业应在封5天内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查机构。检测机构接受样品后,应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测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测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测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物料提交时限时,物料提交时间以检测完成时间为准。
5、总结、审定、发行证明书。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收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部总结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批。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报告材料退回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批部,通知企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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