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以仲裁庭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仲裁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以交换证据的日期为证据届满之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庭不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仲裁庭准予延长的期限以举证期限届满为准。《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诉讼当事人如何举证?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材料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章。
3、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均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包括证据清单)。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5、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6、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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