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婚姻行为有下列: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禁止重婚;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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