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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由自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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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4)股东要求司法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般而言,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非所有公司解散都应进行清算。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的,不应进行清算。虽然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导致了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与解散后无人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同。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只导致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就资产和负债达成协议。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可以确定董事、股东为清算人,形成清算组。如果公司在上述解散原因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相关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公司债权人依法申请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后,人民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时,应对其债权人清偿债务。因此,清算组应通知所有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以便清偿债务。清算组成立后,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督促其尽快申报债权。住所明确的债权人可以用通知书通知申报债权;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至少3次公司解散事宜,并督促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前申报债权,并提出延期申报的理由,清算组可以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债权申报书中应当明确提出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并提出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清算组审核,为清偿债务做准备。对于按期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当作为今后清偿债务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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