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
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收取,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收取;
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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