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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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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和认定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和行为方式来确定的。对于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可以从事实和法律角度提出辩护理由,并根据认罪态度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偷越国(边)境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如伪造证件、逃避检查等,这些也是在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法律分析

一、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偷越国(边)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四、偷越国(边)境罪的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我国,偷越国(边)境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比如伪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家边境,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出入国境或者是逃避受边防检查的,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原因也是人民量刑时的参考依据。

结语

在我国,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情节严重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涉及恐怖活动的,可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境外损害国家利益、多次结伙偷越、拉拢他人偷越、勾结境外组织等情形。认定偷越国(边)境的标准包括无证入境、伪造证件入境、使用他人证件入境等。对于被控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应从事实、法律和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合理的辩护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移管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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