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减刑。减刑后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的具体依据是《刑法》第7,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御灾害、对国家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等。减刑只适用于特定对象,需在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实施。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减刑有些什么规定?
1、法律规定减刑的规定就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什么时候能减刑
1、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并且只有在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服刑期间才可以被减刑。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对于减刑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7当中明确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当中,认真的遵守规章制度,或者是存在着立功表现的是可以对此采取减刑的措施。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且在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可被减刑。根据《刑法》第7,减刑是对认真遵守规章制度或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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