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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公司突然以业绩不够辞退员工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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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提到的“第三十九条”,是指员工有过错的情况(包括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指员工因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不能胜任工作。除这些情形外,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得解雇,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试用期内解雇需要有具体合法的理由

单位是可以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能随便以一句“试用不合格”就可以解雇,是需要有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且合法的理由,双方已事先对此作了约定。

所谓明确具体且合法理由,是指具体的考核指标,比如绩效考核不及格、身份证学历证造假、业绩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出勤情况不达标等。所谓双方已事先对此作了约定,是指这些考核指标应当在入职前或入职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过,比如招聘条件中相关岗位的岗位说明、员工入职培训表等。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有些用人单位确实有具体的试用期考核体系,确实也存在有部分员工考核不合格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用人单位若需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在试用期满前提出。如果已过试用期,哪怕是只过了一天,员工就已经成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了。

可能有的用人单位会说,虽然员工过了试用期一两天,但是他的转正审评表我们还没审批下来,或者我们经过转正审批认为他是不合格的,但是还没来得及向他发放通知,试用期就已经过了。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的转正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再次批准的,用人单位申请转正的一系列流程仅是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事项,法律是没有规定员工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才能转正,法律只按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是否经过来对员工是否转正进行界定。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前没有完成上述的审批流程,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即使最后批下来该员工不合格,也不能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了。

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不过如果你公司以能力不行直接辞退,而没有给你调整岗位或者培训,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接触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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