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彩礼的原则:缔结婚姻关系是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主要依据;未共同生活应返还彩礼;已结婚不予返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於彩礼的问题非常谨慎。1、判决此类纷争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2、给付彩礼後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後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彩礼一方应当返还;3、给付彩礼後,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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