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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算婚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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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房子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离婚后财产怎么执行

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积极履行。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鉴于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应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审查离婚协议书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官的裁判,可申请强制执行。

简单来说,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予执行,另一方将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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