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股东的义务就是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如履行出资的责任、不得侵害公司利益的责任、配合清算的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一、与破产重整终止的条件有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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