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算一审。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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