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步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夫妻一方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另一方有无监护权

夫妻一方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另一方有无监护权

来源:步遥情感网


夫妻一方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另一方有无监护权

有监护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当夫妻一方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另一方是其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没有经过法定变更的情形,其他人不具有直接的监护权。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