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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