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仅限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若无县级机关则由设区市机关处理。对管辖权争议,由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可以处理下级机关管辖的事故或指定下级机关限时移送其他下级机关处理。铁路线路内发生的事故由铁路机关处理,地方机关可协助。非道路上发生事故需参照相关交通法规确定责任。
法律分析
一、只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
1.道路交通事故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分局/机关的派出所/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三、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1.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四、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
1.可以处理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2.或者指定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规定:
1.在铁路线路到口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铁路机关负责处理;地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
2.在非道路上发生车辆、行人碰撞,造成车物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只能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交通法规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与事故有关系及其紧密程度。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仅限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事故,若无县级机关则由设区市机关负责。对于管辖权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处理下级机关管辖的事故,或指定下级机关限时移送其他下级机关处理。铁路线路内事故由铁路机关负责,地方机关可协助。非道路上的车辆、行人碰撞事故需参照相关法规确定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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