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可撤销)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注意:该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无效”改为“可撤销”。
这种表现方式在下列案件中容易出现:
(1)离婚诉讼中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甚至双方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并在达成调解协议,然后由第三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事后再从该第三人手中获取相应的财产,从而使夫妻另一方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2)合伙纠纷中虚构合伙债务。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和经济纠纷,有的合伙人为了多分得合伙财产,便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合伙期间的合伙经营体共同债务,并由第三人向提出诉讼,恶意合伙人在诉讼过程对该债务进行自认,或作证证明该虚假债务的“真实性”,达成协议或使做出不利于合伙体的判决,从而达到侵占合伙共同财产的目的。
(3)其他债务纠纷中的恶意逃债。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
一是当事人除被查封、扣押或拍卖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借款时间等方式,虚构债务,并通过到进行调解得到确认,然后在拍卖该扣押或查封的财产时,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参与分配,从而摊薄真实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达到少清偿债务的目的。
二是虚构优先受偿权标的,利用建设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等特殊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或被强制执行时,与案外人勾结,虚构拖欠高额的工人工资或数额巨大的建设工程款,并通过调解,然后由虚假债权人申请执行,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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