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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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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一、机关怎么执行逮捕手续?

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人民,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是做出逮捕决定的决策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也有相关条款。其中明确了不逮捕的条件和机关处理程序。机关拿到不予逮捕命令后,就应该给嫌疑人办理释放手续,即使需要补充侦查,也要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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