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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税务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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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 注销登记 应当无 债权债务 关系。   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 法规 被 立案 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 清算 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 诉讼 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注意!!!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以及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企业暂时不适用简易注销,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 02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所需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 身份证 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投资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 承诺书 (原件1份);   4.注销公告(原件1份)。 > 03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流程(精简) (一)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   (二)发布注销公告;   (三)异议提出程序;   (四)核准注销;   (五)公告 营业执照 作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 注销登记 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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