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冷静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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