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最后全部接受交警部门调解,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已经算结案了。如果不接受交警部门调解,那么当事人需要利用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提起诉讼,由来审理结案。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如何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交通执法程序正当性的核心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在交通执法中的履职记录,是交警部门执法程序正当性的起核心证明作用的法律文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后制作出来的,是机关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对事实推理判断后的技术性定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经过,以及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均进行详细的记录,可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机关交通执法过程的"执法仪"。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书。
机关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当事人无异议,机关将主要依据该认定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只有调查清楚事故的原因、经过,才能依法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毫无疑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度量衡"
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交警部门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1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
2、人民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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