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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费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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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费是指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收取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以及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邮寄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的规定,民事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败诉方的诉讼费用负担:

(一)胜诉方明显过错导致败诉方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的;

(二)败诉方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或者其他经济困难的公民,且其请求或者抗辩不属于恶意诉讼或者无理抗辩的;

(三)胜诉方同意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的;

(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胜诉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的。

民事诉讼诉讼费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由最高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一般来说,受理费按照争议标的金额的比例收取,保全费按照保全标的金额的比例收取,公告费按照公告次数和公告方式收取,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收取的实际费用收取,证人出庭费按照证人出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收取。律师费等当事人自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向对方提出请求,并由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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