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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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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若处于试用期、遭受暴力威胁或自由、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

法律分析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权利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解除权利是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该权利并非无条件享有的,存在一定的条件和法律适用。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解除权利:雇主违反合同约定、恶意欺诈、虐待劳动者、未支付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等。此外,一些特殊情况如劳动合同期限、集体合同规定等也会对解除权利产生影响。法律对于解除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程序和保障,劳动者应当依法行使解除权利,并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和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劳动合同解除权利是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的权利,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在雇主违反合同约定、恶意欺诈、虐待劳动者、未支付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依法行使解除权利,并确保符合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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