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3、留置物变价权;
二、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
2、主债权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履行迟延的利息;
3、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为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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