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适用条件包括: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如果当事人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而解除或变更合同,那么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承担,同时也不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怎么承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同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规定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从而使合同关系失去原意。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民法典第55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553条规定,情势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须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其次,该情况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直接关联;最后,该情况使得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从而使合同关系失去原意。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则情势变更可以作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理由。但是,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情势变更条款,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合同基础丧失或者动摇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且该变化与合同成立和履行没有直接关联,则合同关系不会受到情势变更的影响。
总之,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从而避免合同关系的纠纷和损失。
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应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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