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鲁某与牛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子牛某在结婚前有一个梳妆台、结婚后一直使用,此时梳妆台因为老化而损坏。牛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梳妆台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牛某向提起诉讼,也不会支持。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牛某的梳妆台是牛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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