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 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规定如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客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种观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于2018年2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同时废止。一、重点用能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1、重点用能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设立企业能源管理员的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 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管理人 员,并向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能源管理员的职责: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 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29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间接管理制度、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价制度、主动报告制度法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