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断绝父子关系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协议解除。父子关系断绝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亲生父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不得断绝,任何书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②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是,都没有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也就是说,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以人为的解除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人为解除的。根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子关系断绝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亲生父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不得断绝,任何书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样。如果是通过法定的方式继承遗产的,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继承权是一样的,原则上平等分割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能通过协议断绝,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则无效。遗嘱分配财产给子女,可继承,没有则按法定顺序继承。子女有特定情形则失去继承权。首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断绝。如果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则该协议无效。其次,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要看父母生前是否留有遗嘱。如果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子女,则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子女可以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如果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会失去继承权: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2种观点: 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需要的手续有:1、法律上没有关于断绝父女关系的规定,法律不允许断绝父子关系;2、父母与子之间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3、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议也不能消除父女关系。子女赡养父母规定有:(1)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2)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3)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表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法定的,不允许任何人随意更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子女出生时即产生,除以收养关系成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外,生父母与子女是不能随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