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一、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具体规定1、检测依据:(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2)《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db45/t393-2007(3)广西建设厅文件“关于转发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告的通知”(桂建管〈2008〉20号)。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项目的划分:2.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分为:(1)墙体节能工程;(2)幕墙节能工程;(3)门窗节能工程;(4)屋面节能工程;(5)地面节能工程;(6)采暖节能工程;(7)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8)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2.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批进行验收:2.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本规范的规定。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新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0]43号文件《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修订,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该规范在控制施工质量验收的同时,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了节能、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利用与落实使用功能的要求,并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据了解,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深入工程实际进行了广泛调查,根据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需要,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增加了三个附录:外墙节能构造中保温材料粘贴饱满度剥离检查检验方法、保温浆料干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同条件养护试验方法、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方法。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据介绍,该规范共分18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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