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国家标准中大部分都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有建议性的和指导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GB为代号,推荐性国家标准以GB/T为代号;而强制性国家标准又分为条制和全制,条制中,只是声明的条文具有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具体的办法为,在标准号中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GB,在前言中用黑体字写明强制的条款。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在标准公告中也会指出。国家行业标准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根据相关文件划分强制性标准的原则,强制性标准包括: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7、互换配合标准;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第九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性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如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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