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人员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以生产系统要素为基础,以组织保障管理为支撑。2、以信息化系统为运行平台,以“切断事故发生的因果链”为手段,以“人、机、环、管”协调统一为目标,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人员无失误、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最终实现杜绝已知规律的煤矿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目标。3、矿井应当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确保矿井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过绘制和填报相应的图、表、台帐及文字说明,及时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程度与采掘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采空区悬顶大面积冒落灾害。榆林煤炭资源自上世纪90年代大规模开发到资源整合前多为房柱式开采,近三十多年开采历史形成了约500平方公里的采空区,截止现在还有近300平方公里的采空区顶板没有垮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117处矿井的安全,这些矿井开采延伸到一定程度时,采空区便会自然冒落,引发矿震、地表塌陷等地质灾害,近几年榆林辖区每年都会发生十余起因顶板大面积冒落引发的3.0级左右矿震,这一灾害已成为辖区煤矿的主要灾害。另外采空区长期悬顶,浮煤自燃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聚积的隐患也随之加剧,由此极易引发其他重大伤亡事故。二是井下火灾。辖区煤矿所采煤层主要为侏罗纪煤层,自然发火期一般在20-60天之间,属易自燃发火煤层。矿区内小煤窑众多,形成大面积不明采空区,采空区浮煤、煤层露头极易自燃,火灾隐患较为严重。其中神木市北部、府谷县境内煤矿多煤层开采,所采的上部煤层覆盖浅、露头多、自燃发火区域广,已成为这一区域煤矿的重点灾害。近年来,随着开采强度增大、综采工作面推采后,顶板垮落,裂隙发育到上层煤采空区甚至形成地表塌陷,采空区与地面沟通,形成漏风,自燃发火隐患增大。三是井下水灾。榆林煤矿所采煤层上覆岩层为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为含水层,部分矿井煤层上覆岩层为烧变岩裂隙含水层,含水量相对丰富。煤层埋藏浅、上覆岩层薄、开采煤层离含水层近为榆林煤矿水灾的主要特点,采动后必然破坏隔水层,沟通上覆含水层、采空区积水甚至地表水,极易导致透水事故。神木县南部和榆阳区的矿井,煤层上部存在第四系含水层和烧变岩含水层,采空区顶板冒落裂隙带与含水层导通极易诱发矿井透水事故。辖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锦界煤矿由于煤层埋藏浅,地表水系发育,第四系松散层、顶板砂岩含水丰富,矿井最大涌水量达5500m3/h,为全国涌水量最大的井工煤矿。四是煤尘灾害。辖区所有煤矿的原煤挥发份均在38%以上,具有爆炸危险性。如在巷道掘进、工作面回采、生产系统运行中,不注重防尘降尘,有限空间内煤尘集聚达到爆炸极限,极易引起煤尘爆炸事故。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规的规定,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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