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使用的人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丢失登报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丢失的,一般由丢失的责任方挂失。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或个人丢失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常会对行为人予以处罚。法律客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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