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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票人的票据丢失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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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票据权利的行使: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管辖。《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使用的人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丢失登报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丢失的,一般由丢失的责任方挂失。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或个人丢失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常会对行为人予以处罚。法律客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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