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涉及前述条款的劳动者需在两年内严格遵守竞业禁止协议。此二年是法律强制约束的时限底线,逾越则为无效。然而未超出此期限的部分仍具效力。【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